医院科研管理系统

涵盖医院全部科研活动的全方位科研项目管理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制度实施方

2024-03-06 19:06

(二)项目范围。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包括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2030-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专项连续项目、2035年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根据系统的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到其他中央部门的科研项目和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调整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科研管理系统

(四)跟踪应用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机构分别组织财政研究项目专利的授权持续跟踪,维护年限和专利转让许可证、转化实施分析,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技局、军事有关单位共同促进财政研究项目专利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指导和优化各类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相关跟踪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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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策引导。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充分了解建立声明制度的意义,加强管理指导,加强工作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进入科研项目审批、验收管理环节,督促指导项目承包商或个人按要求资助项目信息声明。地方知识产权、科技、财政部门可以参照试行建立地方财政资助研究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确定声明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已完成备案的地方政府建立项目专利声明信息反馈机制,支持地方政府管理和应用金融科研项目专利。

(1)声明信息收集。财政资助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声明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机构负责收集声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等信息。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包括在财政研究项目的专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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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 提交财务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专利申请受理后发表声明;专利申请受理未经授权的,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声明;授权专利可以自愿发表声明。

4.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者专利人员及时规范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未声明的金融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算验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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